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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风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26

海上运输货物保障的风险,是指海上偶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并不包括海上经常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事件。与海上风险相对应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其中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也属保障的风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障的风险,是指海上偶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并不包括海上经常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事件。与海上风险相对应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其中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也属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条规定,海上风险是指由于航海的后果所造成的危险或航海有关的危险。

海上风险按照发生性质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是客观存在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灾害事故中,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

我国的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伦敦保险协会条款规定,在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中,属于自然灾害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喷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等进入船舶、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场所等。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他阻碍物(包括沉船)。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人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他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他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信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风险,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外来风险可以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以及其他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战争风险是指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及各种战争武器引起的货物损失。罢工风险是指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拒收风险是指由于在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