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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水产品卫生标准及管理措施与我国关系较大的部分主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5-16

韩国水产品卫生标准及管理措施与我国关系较大的部分主要有哪些?​韩国水产品进口绝大部分已完全自由化,政府管理水产品进口的主要措施为关税水平(10%-20%)、检验检疫、卫生标准等。主要法律依据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对外贸易法》等。

韩国水产品进口绝大部分已完全自由化,政府管理水产品进口的主要措施为关税水平(10%-20%)、检验检疫、卫生标准等。主要法律依据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对外贸易法》等。

一、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涵盖范围较广。韩国除对水产品的外观、规格、新鲜度有明确规定外,对进口水产品激素、药残、重金属、食中毒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等的含量标准也均有严格的规定。

(一)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是韩国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该法律规定,进口移殖用水产品时必须向海洋水产部申请检验检疫;为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海水部必须对处于生产阶段的水产品及生产水产品的水面、渔场、器材等进行重金属、贝类毒素、食中毒菌、抗生素残留及海水部制定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査;对包装阶段水产品、出库后流通前水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残留基准检査,以上简称之为“安全性检査”;海水部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随时对水产品进行质量、规格、成分、残留物等的检定;此外,该法还要求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对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标识(进口活鱼除外),对转基因水产品也要特别标注。

(二) 目前中、韩检疫部门已签署《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对我国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三) 该协定中未列出、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海水部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规定的重金属、激素、药残、有害物质残留允许基准等。《食品公典》的规定如下。

(1)重金属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46)

①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汞:0.5mg/kg以下(深海鱼类及金枪鱼除外);铅:2.Omg/kg以下。

②贝类镉:2.Omg/kg以下。

(2)异物食品中要求不能检出异物(《食品公典》PO)。

(3)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53)

①鱼类及龙奸土霉素(oxytetracycli):0-lmg/kg以下。

②鳗鱼恶奎酸(oxolinicacid):暂定标准为不许检出。

(4)有害物质残留(《食品公典》P490)河豚毒,肉质部分:10mLJ/g以下;表皮部分:10mU/g以下。

(5)此外,《食品公典》规定畜产品中不得检出氯霉素(chloramphenicol)。2002年7月对进口奸等部分人工养殖的甲壳类水产品也实施氯霉素含量检查,规定为不许检出。

(四)残留超标时的处理方法有3种,分别为延期出库、转为其他用途及废弃(包括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