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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有哪些作用?

发布时间:2024-03-26

可保利益有哪些作用?

(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傅性合同?判断保险合同与赌博性合同的界限关键在于看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有无可保利益。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没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这就是以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进行赌博,将保险引入歧途。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

(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m〇ralhazard)。所谓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为获取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损失。若法律上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业的开办势必纵容了社会上的道德危险,破坏社会公德,增加社会财富和生命的受损机会。为了消除道德危险,英国立法机关在1774年制定的《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首次引入可保利益原则。根据该法规定,不能证明存在可保利益,保险单就不合法。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进一步规定,保险单无可保利益无效。由于可保利益原则有利于防止道德危险、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安定,因此该原则已被世界各国保险法普遍采用。

(3)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投保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损失时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经济利益进行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就违背了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容易诱发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因此,可保利益应是保险保障,即经济补偿的最髙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