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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怎样产生的?

发布时间:2024-03-26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怎样产生的?

公元前两千年时,地中海有个小岛叫罗德岛,岛上居民滨海而居,善于航海经商。由于当时的航海工具简陋,抵御风浪的能力差,以及人们对海洋的认识能力有限,船舶出海的风险很大,当时称海上运输为海上冒险行为。几乎所有的船舶在航行中都有可能遭受飓风侵袭,为使船舶不倾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为了使被抛弃的货物能够从其他获益各方获得补偿,当时在地中海航海的商人中间有一个共同遵循的原则,即“一人为众,众人为一”。这个原则被后来的公元前916年在罗德岛上制订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的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这种抛弃必须在船舶得救的情况下,才能偿还。它一直作为海上运输中处理船、货损失分摊的原则精神。对共同海损在航海贸易活动中分摊经济损失所体现的相互保障的思想,有人称之为海上保险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