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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货物损坏等不正常情况时,提取货人是否需要在“货物交付收据”上写下备注?

发布时间:2024-04-24

发生货物损坏等不正常情况时,提取货人是否需要在“货物交付收据”上写下备注?

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检查报告”、“货物损坏报告”或者“货物遗失报告”有何作用?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提取货物时,应当在航空货运单第4联“交付收据”的签收栏内签收。

因为货物运达目的地时,航空货运单第4联“货物交付收据”往往已被挪作他用,因此,许多航空公司另使用“货物交付收据(代替航空货运单第4联交付收据)”办理货物的交付手续,供提取货物的人签收。

如果对于损坏的货物,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时没有在“货物交付收据”上备注“损坏”的字样,有的承运人会以货物已经完好无损地交付收货人为由,而拒绝赔偿。尽管这些承运人的做法是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和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的规定的,因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和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都没有规定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提取货物时必须在“货物交付收据”上进行备注。但是,只要不是完好无损地收到货物的,还是应当在“货物交付收据”上进行备注较好,为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异议和正式索赔提供了更有利的证据。

有人认为承运人出具的“货物破损报告”、“货物检查报告”或“货物遗失报告”,就不必要向承运人发出异议书,这是一种误解。我们不否认“货物检查报告”、“货物破损报告”或“货物遗失报告”是一种证明,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是接受索赔人的索赔的,但它们不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和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必须书面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的文件。只有“货物检查报告”、“货物破损报告”或“货物遗失报告”而没有及时地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如果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是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索赔人提起诉讼,存在两种判决的可能:第一种,索赔人败诉,理由是索赔人没有在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规定的期间内书面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第二种,索赔人胜诉,理由是承运人已经知晓货物损坏或遗失,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承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及时地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是确保获得承运人的赔偿和保留诉讼权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