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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向何承运人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2024-04-25

谁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向何承运人提出异议?

(1)航空货运单上所写的收货人当然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此人包括托运人通知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上非原指定的收货人的人;得到航空货运单上所写的收货人出具的“货物放行通知单"(CargoReleaseForm)的“另通知人"(NotifyParty)也应当视为有权利提取货物的人。此外,有些法院认为承保货物的保险公约也有权利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或者拒付运输费用的,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上的,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托运人就恢复对货物的处置权,因此,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收货人得知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托运人应做好与收货人的信息沟通工作,要求收货人及时地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对于贸易合同条款规定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应当由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托运人必须向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第一承运人提出异议。因承运人的原因在始发地或者运输途中已发生毁灭或者遗失的货物,多数承运人都能以诚信和负责任的态度,立即通知托运人要求补运货物,并尽快地向托运人提供赔款,但是不论是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及时地向承运人提出异议仍然是很必要的。

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异议均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发出,口头异议无效。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向哪家承运人书面提出异议。根据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第10条第10.2款规定,书面异议可以向航空货运单被使用的承运人提出,或者向第一承运人提出,或者向最后承运人提出,或者向在履行运输区段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提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非缔约承运人履行的航空运输,异议书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还是向实际承运人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为了确保索赔和诉讼的权利,提出异议的程序建议如下:

①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提取货物时(或者提取后)发现货物损坏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最后承运人书面提出异议。如果明确货物损坏是由哪一家承运人造成的,同时向损坏货物的承运人书面提出异议;

②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认为货物延误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最后承运人书面提出异议;如果明确货物延误是由哪一家承运人造成的,同时向延误货物的承运人书面提出异议。

③未交付货物(包括遗失)的,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日内向航空货运单被使用的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明确货物遗失是哪一家承运人造成的,同时向遗失货物的承运人提出异议。对于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没有填制航空货运单的货物,自承运人收到货物之日起120日内向接受货物的承运人提出异议。

④对于一票货物中部分遗失的货物,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在几日内提出异议,这个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属于遗失的,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承运人已经知道遗失,不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还有人认为必须按照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的规定自航空货运单填制之日起120日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还有人认为收货人已知道部分遗失,因而必须是自己已经收到的部分货物在14日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我们建议为了确保获得索赔权和诉讼权,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最好自己将收到的部分货物在14日内向最后承运人和/或遗失货物的承运人书面提出异议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