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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及时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2024-04-25

为什么必须及时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下:

一、 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凭证或者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

二、 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且,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异议。

三、 任何异议均必须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发出。

四、 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外,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一条没有对于货物未交付(遗失)必须提出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是何原因?请见以下《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7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上述规定相同。

对于遗失的货物,因为承运人已经知道货物的遗失,所以不必要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的,收货人就可以立即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对于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7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给承运人7日查找货物时间,只有在货物应当到达之日7日后才可以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即索赔和诉讼的权利。

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第10条规定如下: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受货物而未提出异议的,为货物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合同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

10.1货物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书面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异议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提出:

10.1.1货物损坏的,在发现损坏时立即提出,至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10.1.2货物延误的,自货物交付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

10.1.3货物未交付的,自航空货运单填制之日起120日内提出,或者对于未填制航空货运单的,自承运人收到所托运的货物之日起120日提出。”

该条第10.3款规定如下:

“10.3没有在10.1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中,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因承运人已经知道货物遗失,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不必提出异议的规定改订为必须自航空货运单填制之日起120日内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异议。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应该怎样处理?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的条款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索赔人要推翻“合同条件”条款的规定,只有提起诉讼这一条途径。

因承运人的原因在运输中造成动物生病的,按照损坏的规定办理,对于死亡的,等于毁灭,按照遗失的规定办理。

根据法律和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规定,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没有及时地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的,索赔人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行为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拒绝赔偿,索赔人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因此丧失了索赔权。法院即便受理了索赔人的诉讼,判决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因没有及时地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而不能胜诉。虽然许多承运人在货物的始发地或都目的地因其原因造成货物的遗失或者损坏主动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补运货物,并迅速对遗失或者损坏的货物给予赔偿的情况,但是,按照法律和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规定的期限及的地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或索赔是确保获得承运人的赔偿的最重要事项,否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索赔人丧失了诉讼权(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行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