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礼仪之签字仪式
发布时间:2024-11-17
1.哪些文件需要签字?
答:国与国之间缔结条约、协定,要经过双方全权代表的签字。 国家领导人之间互访时,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声明,一般也要签字。 两国政府的有关部门之间就经济、贸易、文化、科技、航运、侨务、体育等各项业务达成的协议、协定、议定书,也要经过签字。 不同国家的企业、团体之间就合作项目达成的协议、合同、契约等也要签字才能有效。所有这些经过双方代表签字的文本(有时还要经过其他必要的批准手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为国际法所承认,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什么样文件需要举行签字仪式?
答:凡重要的条约、协定、议定书以及联合公报、联合声明和重大合作项目的协议书、合同等,签字时一般要举行签字仪式。属于一般性质的协议书、合同等,也可以由双方代表分别签字,然后交换文本,或者双方代表在一定场所会齐签字,而不举行仪式。
3.国家间的条约、协定等由谁来签字?
答:各国间的条约、协定、议定书以及联合声明、公报等的签字代表,均须具有相应的身份。 和平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合作条约、友好同盟条约等,通常由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字。1945年2月11日英、美、苏三国在乌克兰名城雅尔塔签订的会议公报和协定,对战后欧洲和世界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签字代表即为三国首脑丘吉尔、罗斯福和斯大林。1945年9月2日,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以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在日本投降条约上签字的是日本外相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1996年4月26日,中、俄、哈、吉、塔五国在上海签订的《中、俄、哈、吉、塔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是由五国的国家元首江泽民、叶利钦、纳扎尔巴耶夫、阿卡耶夫、拉赫莫诺夫签字。新中国历史上的中苏、中尼、中缅、中蒙、中朝、中阿(富汗)、中柬等国之间的友好条约,我方分别由周恩来总理或陈毅外长签字。 其他有关经贸、文化、科技的合作协定等,则视不同情况由政府总理、有关副总理、外长或有关部长签字。
4.在条约协定等文件上签字,哪些人须持有全权证书?哪些人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答:两国之间签订条约、协定,双方签字代表通常须具有全权证书,在签字前双方互相校阅全权证书。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或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2)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往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哪些人应参加签字仪式?
答:参加签字仪式的人员,可包括双方参加谈判的人员及其他必要人员。 为了表示对所签条约、协定的重视,往往还请更高或更多的领导人出席。
6.签字仪式准备工作有哪些?
答:签字仪式应做好准备工作,特别是所签文本必须在仪式前准备妥帖,包括文本的定稿、翻译、印刷、校对、装订、盖火漆印等,均要确保无误。同时还要准备好签字时用的国旗、文具等。双方助签人员可在事前就细节问题进行洽谈。
签字仪式的现场布置,各国不尽相同。 我国的做法是在签字厅内设一长方桌,桌面覆以深绿色的台呢,为签字桌。桌后放两把椅子,为双方签字人座位,主左客右。座前摆的是本国保存的文本。 文本前面放置签字文具。 桌子中间摆一旗架,悬挂双方国旗。双方参加仪式的其他人员,按身份顺序排列于各自签字人员的座位之后。 双方助签人员分别站立在各自签字人员的外侧。
有的国家在举行签字仪式时,现场布置略有不同。有的参加仪式的人员坐在签字桌前方的两旁,国旗挂在签字桌后面;也有的分左右两张桌子签字,主客双方各占一桌,参加仪式人员坐在签字桌对面。
7.双边条约签字的轮换制是什么意思?
答:签字时,应按国际惯例,遵守轮换制。在双边条约中,双方签字处在文本上呈左右并列状,以左方为首位。在各自保存的文本上,其签字处即在左边首位处。 正式签字时,每个国家的代表首先在本国保存的文本,(即签字处在左边的文本)上签字。 之后,其他几种不同文字的文本,均需一一签字。助签人员应协助翻页,指明签字处,防止漏签。 签完本国保存的文本后,由双方助签人员交换文本,然后各方代表在对方保存的文本上签字。全部签完后,双方代表(签字人)交换文本,并相互握手,随后上香槟酒与参加仪式人员共同举杯,以示庆贺。
8.多边条约以什么文本为准?由谁先签?
答:多边公约的签字,以文本所使用的主要文字为准。各国按国名的字母顺序依次签字。 也可由公约保存国的代表首先签字,其他国家再按一定顺序轮流签字。 签字仪式上,可只设一个座位,由各国代表轮流上去签字。 如签字的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也可按数设座。
9.条约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条约、协定签字后,通常尚需由有关国家,按国内法规定,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根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程序法》的规定,我国同别国签订的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以及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等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须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其他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则按不同情况由国务院核准,送外交部登记或报国务院备案。
条约、协定经批准后,缔约双方尚需履行互换批准书的手续或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后生效。
交换批准书的手续,通常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首都,由双方代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