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业道德之职业荣誉
发布时间:2024-11-17
一、公务员分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提交的《公务员法》进行审议。起草小组成员表示,国家将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酝酿将机关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法官、检察官、警察类等。而目前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仅规定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公务员分类将会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强化对执法队伍激励约束,纠正“执法扰民”部门利益,推行“公共行政”。
政府必须把公民的意志作为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并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公民权利是政府合法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公务员必须承担起公共精神的塑造责任,希望公共精神会成为《公务员法》的灵魂。
职业荣誉——职业荣誉主要是与行政人员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活动而具有的特殊身份相联系着的荣誉。行政管理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活动,需要具有相应的能力与技术。行政人员如果能够按照职业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职业活动,所获得的职业尊严也会以荣誉的形式出现。
二、行政荣誉和职业荣誉
(一)概念
1.行政荣誉——行政荣誉是社会舆论对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做出的肯定性的道德评价以及行政人员的全体或个人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按照荣誉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团体荣誉和个人荣誉,按照内容和产生的原因来分,又可以分为职业荣誉、道德荣誉和行为荣誉。
2.团体荣誉——团体荣誉又称为集体荣誉,是对行政组织或机构、部门的行为做出的肯定性的道德评价以及这个组织、机构或部门中的全体成员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
3.个人荣誉——个人荣誉是指对行政人员个人的行政行为做出的肯定性的道德评价以及行政人员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
4.职业荣誉——职业荣誉主要是与行政人员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活动而具有的特殊身份相联系着的荣誉。行政管理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活动,需要具有相应的能力与技术。行政人员如果能够按照职业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职业活动,所获得的职业尊严也会以荣誉的形式出现。
5.道德荣誉——道德荣誉是行政人员基于不断的道德行为选择,在道德评价中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认可、赞同和自我感受中得到的荣耀。是一定社会整体或行为当事人以某种赞赏性的社会形式或心理形式对承担一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具有的道德价值作出的肯定性的判断。
6.行为荣誉——行为荣誉主要是指行政人员在实施某一行为之时和完成某一任务之后所感受到的成就感与欣慰感。这是一种自我感受到的荣誉,它源自于工作本身和出色完成了某一任务,而不是因为别人的赞誉和认同。这种自我满足感是自我评价后的结果。
7.荣誉权——获得荣誉称号是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应有的权利。在民法中,承认公民或法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享有保持、支配的权利,荣誉权是人身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荣誉权具体包含四项具体内容: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受到侵害获得维护权。行政荣誉获得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支配使用自己的“荣誉权”,并获取精神、物质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二)职业荣誉、道德荣誉和行为荣誉的内涵及其关系
职业荣誉主要是与行政人员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活动而具有的特殊身份相联系着的荣誉。行政管理作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活动,从事这一活动的行政人员需要有相应的能力与技术,需要有相应的知识基础和背景,需要有对公共利益的敏感与深层关切。反过来,从事了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人员,也必然会被认为是有了一定的能力与技术,有了一定的知识基础和背景,对公共利益有高度的重视与不懈的追求。因此,能够被选拔出来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职业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荣誉。行政人员遵守了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所要求的行为规范更能提升职业荣誉。
道德荣誉是行政人员基于不断的道德行为选择,在道德评价中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认可、赞同和自我感受中得到的荣耀。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人员能够基于社会所认可的价值观念和行政人员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做出道德行为选择,能够根据自尊、自爱、知耻等道德心理去开展工作,对自身出于道德责任感履行的行政义务与社会价值的一致所做出的肯定性判断,都可以给予行政人员以道德荣誉。道德荣誉就是一定社会整体或行为当事人以某种赞赏性的社会形式或心理形式对承担一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具有的道德价值做出的肯定性的判断。
行为荣誉主要是指行政人员在实施某一行为之时和完成某一任务之后所感受到的成就感与欣慰感。这是一种自我感受到的荣誉,它源自于工作本身和出色完成了某一任务,而不是因为别人的赞誉和认同。这种自我满足感是自我评价后的结果。由于行政管理的职业活动需要较高的管理知识与管理技术,行政人员一般都有较高的心智水平,有较高的自我实现的要求。所以,能够在这一需求层次上获得自我感受到的荣誉。
职业荣誉、道德荣誉和行为荣誉这三种荣誉是彼此融合相互依存的。一般情况下,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一系列的道德选择行为合乎了大众的社会价值观,具有了一定的道德价值,得到了肯定性的判断和评价,从而获得了道德荣誉。正是因为行政人员群体拥有的社会公众的肯定性的道德评价,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才使得任何一个公民一旦拥有了行政人员身份,就获得了职业荣誉,即使人民对他不了解,也会获得人民对他的尊重和爱戴。如果没有行为荣誉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人员自身对其所从事的工作没有任何兴趣,热情,如果行政人员不是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过程中感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那么,道德选择不会持续的出现,一时的道德荣誉的获得不过是县花一现。同样,行政组织也正是因为其工作人员本身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出色的技能以及高效的管理效率提升了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度,从而取得职业荣誉。反过来,如果存在害群之马,行政组织会因为一个或几个公务员的道德败坏而丧失信誉。
三、荣誉与名誉、荣誉与虚荣的关系
(一)荣誉与名誉的关系
一方面,名誉与荣誉有着明显的区别。名誉是社会对行为主体的肯定评价,而荣誉是基于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而获得的社会赞誉和自我的肯定。与外加的名誉不同,荣誉是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光辉与外加的名誉相融合而成的,荣誉更强调内心的价值。
另一方面,名誉与荣誉也有密切的关系。名誉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性,同时,社会的肯定与赞誉对行政管理者有着极大的激励作用,追求名誉对于行政管理者人格的完善也有积极意义。只要行政人员不为了猎求名誉而不择手段,能够遇事内求诸己,所获取的名誉也就是荣誉了。
(二)荣誉与虚荣的关系
虚荣不是名誉,名誉还属于社会对行政人员肯定的评价,而虚荣只是迎合了社会一时的好恶,是博得庸俗的称颂而获得的满足感,虚荣表现为好炫耀,好夸大,出风头,往往内心自信不足,缺乏道德追求,会因为他人的称赞而沾沾自喜。当道德评价给人以荣誉时,它能使人高尚而不高傲。一旦因为得了荣誉而飘飘然,人格不完全的行政人员就极有可能落入虚荣的陷阱。有虚荣心的行政人员惯于自吹自擂、夸夸其谈,甚至有更多的可能性去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掩饰错误,沽名钓誉。
四、荣誉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荣誉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结果。行政人员关于行政管理职业荣誉的获得不仅仅是个人谋职的结果,也是追求公共利益的结果。公共利益是人类一切美德的原则,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就是道德行为,因为,道德行为的本质就是它属于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旨在造福社会的行为。在一般的意义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直接满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如公共设施、公共安全;二是用来确保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制度安排,如有利于所有人发展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关系,属于一种具有安全感的互助互利的人际交往模式。作为行政职业荣誉的道德荣誉和行为荣誉的获得也必然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结果。
荣誉包含在把公共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目标之中。行政人员常常会面对在公共利益、组织利益、个人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某些有益于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一定能给行为者带来个人利益;有益于个人利益的行为,不一定能有益于公共利益。这就需要在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公共利益是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抑制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特殊利益,但是,压制大多数人的利益却是不许可和不道德的,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追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是伦理学的基本旨趣。无论在何种时代,那种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荣誉也是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在公共利益与团体利益之间做出道德选择的结果。团体利益就是指行政组织机构或部门的利益,行政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相重合的部分也有发生矛盾的时候。组织目标是行政管理总目标的分解目标,但是,当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以机构或部门的目标和组织自身的利益为最高行为指向时,就违背了为公共服务的宗旨。这种目标置换的行为是对行政职业荣誉的最大伤害。现实中,普遍存在着行政组织由于重视自身的声誉而背弃了公共利益。往往级别越高的行政机关,对于自身荣誉感越珍视。
作为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的行政职业荣誉主体都常常面对在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无疑这是获得荣誉的基本条件——需要正确分析社会实际情况,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把握长远利益。为了出色完成任务,这就需要行政管理者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做出选择,有牺牲所谓政绩的勇气。
人们相信,行政组织行政人员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追求要比普通人的认识更为清楚、更为权威,因而,公众总是期望行政管理者能够保护公众利益而抵制明显危害公众利益的旨在追求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行为,总是期望行政管理者能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了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坚定不移地推进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可见,荣誉的获得,意味着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都要服从于公共利益的大局,服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五、要争取荣誉,行政人员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必须有强烈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人因自尊而尊人,反过来,人也因尊人而自尊。有自尊心和荣誉感的人往往能够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敬意,没有自尊心和荣誉感的人往往会遭到他人的轻视甚至亵渎。有自尊心和荣誉感的人,必定有不可侮的身体,不可侮的精神,不可侮的行为。
第二,必须能有所不为。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所以,有荣誉感的人在道德选择中总是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也许,其间可能会损害到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遭到同事的鄙视和种种打击。但是,出于对自我行为道德评价的强烈意识,出于对背离公共行政的价值目标行为的强烈反感,会有所放弃,有所坚持。
第三,必须是自足的,也是反求诸己的。视外界的称许如实至名归,不会推辞;但凡事应该求诸自己,尽其在我,不必分心去猎取流俗的恭维。即使在内行的人也不称许的情况下,自己仍可得到安慰,因为自己的天才得到了发挥,在自己的努力中,就会获得行为荣誉感。
六、荣誉的获得条件
无论职业荣誉、行为荣誉还是道德荣誉的获得,都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只有较高的德能勤绩表现,才能为行为主体赢得荣誉,只有每一个行政人员都具有较高的素质,整个行政组织才可能赢得团体荣誉。具体而言,行政人员只有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才能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职形象;才能具有忠诚、积极、热情、乐观、谦虚、朴实等高尚的精神情操;才能有献身观念,时刻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自己工作的唯一尺子;才能具备行政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专门科学知识、管理知识,学会如何管理社会,管理下属;才能具备较高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公务活动的能力;才能具有竞争开放的性格、果断决策的气质、风险应变的意识、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
职业荣誉是与行政人员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当行政人员获得了公务员身份就具备了获得职业荣誉的条件。因为,只有当一个人具备了一定素质才能获得公务员身份。行为荣誉的获得,一方面,取决于行政组织科学的工作设计与人性化的管理,另一方面,取决于行政人员自身提高心理成熟度,在重视物质利益和物质需求的同时也重视精神利益和精神需求。道德荣誉的获得来源于行政人员出色的工作表现,合乎道德标准的道德行为选择。
在我国,对公务员的奖励往往就是一种赋予行政人员道德荣誉的行为。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一是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二是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奖当其功;三是激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总起来说,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在增进民主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指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的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的,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同违法违纪作斗争的,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