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业道德之职业良心
发布时间:2024-11-18
职业良心:指对职业责任的自觉认识,思想道德、情操、意志的统一。
公务员的职业良心,作为公务员的一种深沉的职业责任意识,它构成公务员内心深处的“道德律”,是推动公务员进行职业义务的内在精神力量。公务员的职业良心作为公务员对自身职业行为进行自我评价的能力,它构成公务员内心深处的“道德法庭”和调节器,对公务员职业行为选择具有多方面的内在指导作用。
费尔巴哈曾经把良心区分为“行为之前的良心,伴随行为的良心和行为之后的良心”。我们也可从这样三个方面来分析公务员的职业良心在其职业行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公务员的职业良心在其职业行为之前,对其职业行为动机的选择起调控作用。公务员选择自己的职业行为,不仅要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且也要受到良心的调控。公务员在选择某种职业行为之前,职业良心总是要根据自己所内化的职业道德义务的要求,去衡量和检查动机在道德上的纯洁性。凡是断定符合公务员职业道德要求的动机在心理上就会得到肯定,反之,就会形成一种心理上的不安感或不满意的感受,这种正反心理体验就会促进公务员在一定程度上修改、放弃或端正原有的不良动机。这表明,职业良心通常能够促使行为者选择与自己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观念相一致的行为动机。当公务员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职业良心会使他选择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次,在行为之中,公务员的职业良心对行为趋向的变化起监督和控制作用。公务员的职业良心作为公务员内心深处的“调控器”,总是会像“警察”一样伴随行为的过程,并构成一道强有力的心理防线。当行为保持正确的方向时,它会给以内在的激励和支持;当行为的方向发生偏离职业义务要求的变化时,它会以内在愤怒的心理方式加以制止和克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职业良心的这种作用更为重要和突出。不少公务员在选择了“出租权力”的行为之后,之所以又随之自觉放弃,就是因为“良心发现”起了作用。良心的这一作用,还突出表现为“慎独”。当一个公务员在没有任何外在监督的情况下独自处理一项公务时,其职业良心会使他不会因为“独处”而循私枉法或贪赃枉法。
其三,在行为之后,公务员的职业良心会对行为后果起反思和评价的作用。公务员职业良心的这种作用是通过公务员的主观内心活动发生的。即通过把行为后果与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联系起来进行较为全面的道德反思和自我评价发生的。当行为后果符合公务员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时,良心就给予肯定,从而在内心产生一种道德上的满足感,它能给公务员带来欢乐和安慰,即问心无愧。由此也可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自觉性,巩固符合良心要求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当公务员从职业良心的角度,通过反思,感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要求,给社会利益带来损害,给他人带来痛苦和不幸时,那么,他就会形成一种心理上的负罪感,感到内疚、惭愧和悔恨。一个公务员当受到良心上的谴责时,这种良心的责备还会转为一股动力,促使他设法纠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