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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本质基本概念

发布时间:2024-05-18

道德一词在汉文中最早是分开使用的。中国商朝的甲骨文中已有“德”字,但含义广泛。

道德一词在汉文中最早是分开使用的。中国商朝的甲骨文中已有“德”字,但含义广泛。西周初年的大盂鼎铭文的“德”字,是按礼法行事有所得的意思。《老子》一书中有“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的命题。在《荀子·劝学》中“道”与“德”两字始连用,“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中国古代的道德概念,即包含道德规范,也包含个人品性修养之义。在西方,道德一词源于拉丁文moralis,该词的复数mores指风俗习惯,单数mos指个人性格、品性。


关于道德的起源一直是伦理思想家长期关注和争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有两种典型的道德起源论。


一种是神意说。历史上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帝或天的意旨,上帝或天指示“圣人”、帝王或教主制订行为规范,人们遵行神的意旨就能得福,不遵行神的意旨就会受到上帝或天的惩罚。中国汉朝的董仲舒认为天人相通,指出,“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西方的有神论者和神学家认为上帝创造世界,道德是由上帝启示,由圣徒传达的“诫律”,因而道德诫律的本质,也就是“神”的立法或意旨。


另外一种是人性说。认为道德起源于“人性”自身。这种说法中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①道德是人生来即有的同情心、道德感或先验的能辨善恶的理性。中国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主张道德源于性善,他说:“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章句上》)。宋明理学家仍然继续从人的先天的“心”“性”中寻找道德的根源。在西方持类似观点的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生来有一种纯粹的道德意识,即“善良意志”,这种先验的“理性”和“意志”就是道德的根源。②道德起源于人的感觉和欲望。这种主张认为,人生而有趋乐避苦的天性,使人感觉到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感觉到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中国宋代的陈亮提出人生而有欲,喜、怒、哀、乐、爱、恶,“六者得其正则为道,失其正则为欲”。明清之际的戴震更明确地主张道德起源于人的欲望和趋利避害之天性。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T.霍布斯、C.A.爱尔维修和L.费尔巴哈等人也都持相似的观点,认为道德就是人自然本性的表现。在伦理思想史上,无论认为道德来源于神的意旨,还是认为来源于人性自身,都把道德看作是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永恒的、绝对的,并没有

真正揭示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正确地揭示了道德的真正起源,认为道德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生产方式或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它受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经济关系的制约,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而发生变化。道德是具体的和发展变化的,每一时代的人们,包括阶级社会中的各个阶级的成员,都依据自己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关系形成不同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道德是一种具体的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形成不同的道德历史类型。在原始社会里,生产力极低,人们不得不在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原始共产制中生活,自然形成了一种分工协作的氏族社会关系。在人们的思想上也自发地形成了一种平等、互助和每个氏族成员对氏族整体的职责等风俗习惯,并逐渐成为维护氏族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规范。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或行为规范,实际上就是原始社会道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对立的阶级,原始共产制社会被奴隶制社会所代替,原始社会的道德随之被否定。从此,统一的社会共同道德便分裂为阶级道德,维护奴隶制社会关系的道德,成为奴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在实现了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的经济关系变革之后,以等级服从为核心的封建道德取代了奴隶主阶级的道德。由于商品生产和大工业的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逐渐形成,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制度的社会变革,在社会道德方面,也引起了相应的改变,资产阶级从其自身的利益中引申出来的并在反封建斗争中形成的道德观念和规范体系,取代封建道德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在私有制社会里,出现了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道德相对立的奴隶阶级的道德、无产阶级的道德以及其他劳动阶级的道德。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共产主义道德,必然代替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道德,它将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迈进,逐渐成为全社会统一的道德形式。


由此可见,宗教神学认为,道德是上帝、神的意志的表现。唯心主义否认道德有客观的物质基础,或者把道德归结为人的情感意志、内心活动;或者把道德归结为某种客观精神、“善的理念”。旧唯物主义中有的从人的感性需要、生理本能、自然属性解释道德的起源和本质,有的则把道德与物质生活水平直接相联系,认为道德水平是被物质生活水平所制约的。这些观点对道德的本质的理解不正确,没有超出历史唯心主义的蕃篱。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道德与人的物质生活紧密联系,但并不是直接受物质生活水平制约。道德是受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它是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体系;与科学、艺术相比,它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即实践精神的方式。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关系对它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直接决定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道德体系是指各种道德现象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主要包括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活动。而道德活动是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的指导下进行的。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在人们思想中的反映,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对人们的道德行为的要求。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构、经济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要求。在人类历史上,与不同的经济结构相适应,产生了不同的道德原则与不同的道德规范。因此,便出现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同的道德体系。


第二,在阶级社会中,处于同一经济结构中的不同经济地位的人,其道德观念有所不同,在经济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道德观念在道德生活中也处于统治地位。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虽然处于同一经济结构之中,但是由于人们的经济地位不同,实际的经济利益不同,其道德观念、道德情感也有所不同。比如,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要求维护贫富贵贱的差别,而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农民阶级则要求“均贫富、等贵贱”。所以,在阶级社会中,虽然不同的阶级处于同一经济关系之中,但由于阶级利益的不同,各阶级之间除了一些相同的道德观念之外,还形成了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道德观念。而在几种不同的道德观念之中,哪个阶级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哪个阶级的道德观念在道德生活中也就占据统治地位。这是因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第三,经济关系的变化迟早要引起道德的变化。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产生的,它的使命是为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当旧的经济关系被新的经济关系取代之后,新的经济关系则要求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变化,要求用新的道德观念代替旧的道德观念,以有利于新的经济关系的巩固与发展。同时,新的经济关系也必然要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中,这就为新的道德观念的产生提供了一个物质关系的基础。旧的经济关系被新的经济关系取代之后,旧的道德观念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同时,旧的道德观念由于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要求,所以总是要受到新的道德观念的批判。在这种情况下,旧道德就日趋衰亡。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新的经济关系对旧的、过时的经济关系的代替,也会引起新的道德对过时的道德的代替。即使在同一个社会里,经济生活中某些重大的变化,也会引起道德观念的相应变化。比如,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的道德体系虽然没有根本的变化,但是某些道德观念在它的后期与前期是不大相同的。这种变化的根源,就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变化之中。总之,道德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一种意识形态。之所以把道德称为特殊的意识形态,是由于把道德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较时,它又有着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的本质。这种特殊本质表现为它是一种调节规范体系。社会意识形态除了道德之外,还有政治法律思想、艺术、哲学、宗教。在整个的意识形态中,只有道德是由各种准则构成的行为规范体系,其余几种或者根本不是行为规范,或者虽含有一些行为规范,但不够成体系,其性质与道德规范也不相同。


道德作为行为规范,与法律、政治规范相比较,又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所谓非制度化的规范,是指那些不以制度面貌出现的行为规范。上层建筑中的法律规范、政治规范都是制度化的规范,它们是在一定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指导下,经过国家机构或政治团体制定,以法律条文、章程、制度的形式加以确认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道德规范则不是这样形成的。有些道德规范也可能被写进国家的宪法、法律之中,但道德规范不是靠国家机构或政治团体制定出来的,也不是作为制度被权力机构颁布的。道德规范是被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准则,它是处于同一环境中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生活秩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它不是写在制度、章程、法律条文之中,而是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或是深藏于人们的品格、意向、价值观念之中。


第二,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所谓非强制性是指道德规范不是靠强制力量迫使人执行的,而是人们凭借其内心信念的力量自觉自愿地去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执行离不开强制手段做后盾:政治规范也是带有强制性的。人们违背法律规范和政治规范,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手段,迫使那些不遵守法律、政治规范的人把自己的行为纳入规范之内。而道德规范对人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有强制手段。对于违背道德规范的人,不能给予强制性的惩罚。社会舆论对那些不讲道德的人会有或大或小的压力,但是这种压力不是强制性的。这种压力对于没有荣辱感、义务感、不知良心为何物的人来说,不起任何作用,甚至不构成压力。他可以我行我素,而置外界舆论于不顾。这种压力要发挥作用,也必须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使其产生内疚、自责、反省,从而改变自己的不道德的行为。所以归根结底,道德规范是通过内心信念起作用,而不是通过外在的强制力量起作用。


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在道德规范尚未变成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时,它是一种外在的东西,是一种客观的东西。不论行为主体是否承认它,是否按照它去做,社会都要用这个规范去要求,去评价行为主体的行为。但是,如果外在的道德规范不能变成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不能转化为行为主体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能转化为行为主体的自我要求,道德规范对行为主体就不会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不会促使行为主体自觉地按照社会的要求去做应做的事。所以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政治规范不同,它必须是在行为主体真心诚意地接受,把外在的要求变为内在的自我要求时,才能起作用。而法律规范与政治规范不论行为主体是否从内心接受,都要起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道德规范称之为内化的规范。以上诸点表明,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体系。


道德不仅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不仅是特殊的规范调节体系,而且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的方式,马克思把它称之为实践精神的方式。马克思认为,科学、艺术、道德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三种方式,它们各有特点,不能互相代替。科学对世界的把握是把世界作为一种完全客观的对象加以认识的,认识的对象是客体自己的矛盾、规律,而不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些矛盾、规律不以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发生变化。这种把握世界的方式是理论思维,所追求的是真实、真理。这种把握方式中的基本的矛盾是真理与谬误。艺术把握世界的方式不是理论思维,而是形象主体借助于他所创造的形象把握世界,反映主体对美的追求。所以艺术的中心问题是形象问题:这种把握世界的方式的基本矛盾是美与丑的矛盾;艺术所追求的是形象的美。道德作为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不是通过主体的思维把握客体的内在规律,也不是通过主体创造的形象反映主体对美的向往。道德对世界的把握是要认识与处理主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把握主体在世界中的地位、价值。就是说,道德对世界的把握是包含了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这两种要素在其中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道德理想等都是人的精神现象,是精神活动。而仅有这种道德精神活动,不把它付诸行动,不用它指导自己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也不能称之为有道德。所以道德已是一种实践,是按照一定的准则处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关系的实践活动。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这种把握世界的方式的基本矛盾是善恶之间的矛盾。道德对世界的这种把握方式虽然不是科学手段,不是科学论证的手段,但是它具有科学手段所不具有的优点。道德使人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理解、把握自己与世界的关系,寻找社会发展和人类完善的理想境界。这种理解、把握、寻找都不是通过逻辑论证,而是从自身经验中得出的世界的道德评价。恩格斯曾指出,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把社会现实的这种或那种现象、这种或那种经济事实评价为不公平,那就证明这个事实本身已经过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