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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信用证下钱货两空之欺诈

发布时间:2024-04-15

如何防范信用证下钱货两空之欺诈

问:无论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司公约》,抑或是我国国内法,都没有任何条款提到当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即iyc时,买方可以在何种条件或情况下拒绝付款。而是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将概不负责。”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单证严格符合的原则”,即要求“单、证一致”。

但是,在这种贸易体系下,这种纯单据买卖有一个最大的漏洞,即对买方而言,极有可能买来的是一堆文件,而根本收不到货,即潜伏的“文件诈骗”。因为,提单等文件是很容易伪造的。例如一个标准的cif买卖,用于结汇所需的文件除按信用证规定的提单外,还包括发票,而发票更容易伪造。另外还包括一张保单,但保险公司只要收了保费便任你在保单上保AllRisk或A.B.C条款都可以。所以,实际上即使信用证要求再多,但对伪造文件来说并没有增加什么约束,欺诈的文件往往并没有出现差错令L/C不t结汇,相反能制做假文件就不会有批注,从而都能顺顺利利地结汇。请问:在这种贸易体系与惯常做法下,买方发现卖方有问题后,应当从哪些方面加以考虑和采取措施,以防钱、货两空?

答:上述这种贸易体系显然使买方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即不管单据项下货物状态如何,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与iyc相符,买方就必须付款。这里,我着重要讲的是:当买方预感到卖方提供的文件有假,或者文件所显示的与事实有出人时,应怎样才能拒绝付款赎单,以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失,并举出充足的证据,成功地阻止银行履行第一付款人的“绝对”义务。现根据本人多年从事海商海事的办案实践及参阅有关资料,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无论是可撤销的信用证或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有效期,即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期满日。凡受益人(一般是卖方)逾期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就有权拒绝接受,买方也就理所当然地可以拒付货款。

2.信用证内除规定有效期外,还应规定一个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出单曰期后必须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如超过该特定期限,买方也可以拒付货款。信用证内如未规定该特定期限,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曰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都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

以上两点,对买方而言,能掌握相当充分的证据,也容易做通银行的工作,以成功地使银行停止对外支付货款,避免买方遭受损失。但也有很多诈骗案,对买方来说,很难抓住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他们必须取得诸如法院、国际海事局、港口当局的通力合作才有可能成功。

3.国际海事局掌握每条船舶的动态。买方可以通过国际商会的专门机构联系国际海事局给予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证明:结汇提单上的货物在提单签发之日根本没有装上指定的船舶发运(该船未到装货港,或到达装货港但未装合同约定的货物),那么银行就可以拒付货款。

4.如果货物确实是在指定的港口、装上了指定的船舶,但是并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那么,发货人往往会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即实际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口期晚,以便使该提单可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而使发货人可以顺利结汇。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去装运港的港务局查看港务监督记录,取得发货人要求倒签提单的证据后,以发货人与船东串通行诈为由,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5.买方也可查找英国劳氏船舶登记簿或国际海事局有关船舶登记资料,如果提单上标明的船根本不存在,轉在提单签发之时该船正在其他航区营运,这肯定就有大问题了,买方必须马上采取行动,申请银行或法院拒付或发出止付令。

不过,总的来说,在L/C付款条件下,买方要拒付货款是相当困难的。然而,当买方发现卖方有问题后,只要掌握到充足的证据,及时采取果断的措施,并取得有关方的密切配合,要想成功阻止银行支付货款,避免或减少买方的损失,还是可能和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