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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者铁路运输托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20

旅客或者铁路运输托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旅客或者(行李)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